第七条 缔约双方应鼓励两国的公司、企业和其他有关组织参加在对方国家举办的交易会及展览会,并以促进实现本协定目标为目的,为举办这种交易会和展览会提供便利。
第八条 缔约双方应尽最大努力促进科学技术合作,包括为两国的有关部门、公司、企业、科研单位和其他组织之间转让现代技术和专有技术提供便利。
第九条 缔约双方应以实现本协定目标为目的,为经济代表团、考察团组以及专家的互访提供便利。
第十条 为了实现本协定的目标,缔约双方将建立一个由双方政府代表组成的混合委员会。委员会的职能如下:
(1)协调两国间有关经济、工业、科学和技术合作的活动;
(2)检查并监督本协定的实施,审查为保证其实施的相宜措施;
(3)探讨并提出有利于发展经济、工业、科学和技术合作的建议;
(4)研究在本协定实施中可能出现的困难的解决办法。
混合委员会通常应至少每两年举行一次会议,也可在缔约双方同意的其他时间举行。混委会会议将轮流在北京和都柏林召开。
第十一条 缔约双方在不损害本协定基本目标的情况下,保留就其各自承担的国际义务进行磋商的权利。
第十二条 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五年。此后如缔约任何一方未在有效期满前六个月将终止本协定的意愿书面通知对方,则本协定将自动逐年顺延,继续有效,直至缔约任何一方通知另一方终止本协定的意愿。在这种情况下,本协定将于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后终止。
经缔约双方同意,可对本协定进行修改和补充。
本协定的终止不影响在本协定有效期内签订的合同或协议的效力。
签约人由各自政府授权签署本协定并漆封。
本协定于一九八六年五月八日在都柏林签订,正本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爱尔兰政府
代 表 代 表
郑拓彬 迈克尔·努南
(签字)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