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贸易部和保加利亚
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事务委员会关于中国青年
工人在保加利亚企业进行职业培训和工作的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贸易部(以下简称中方)和保加利亚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事务委员会(以下简称保方),为进一步发展两国间的经济技术合作关系,就中国青年工人在保加利亚企业进行职业培训和工作事宜,经过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在平等互利、共同发展的基础上,为促进两国友好关系,巩固和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保加利亚人民共和国之间的经济合作,根据双方企业的需要和可能,积极开展两国间的劳务合作和青工培训工作。
第二条 在下列领域内,缔约双方将进行劳务合作和青工职业培训:
1.机械工业;
2.轻纺工业;
3.化工;
4.冶金;
5.其他。
第三条 缔约双方进行合作的方式如下:
1.提供劳务合作;
2.保加利亚有关企业为中国有关企业培训青年工人;
3.缔约双方可以接受的其他合作方式。
第四条 在保加利亚工作的中国劳动者应持有国际预防接种证书和中国卫生部门签发的体格检查证明。
第五条 中国劳动者出入保加利亚国境以及返回中国途中的过境签证和在保加利亚境内居留的手续(居住证、工作许可证等),由保加利亚方面负责办理并承担其费用;出入中国国境和赴保加利亚的过境手续,由中国方面负责办理并承担其费用。
第六条 中国劳动者在保加利亚工作期间,同保加利亚工人享受同样的免费医疗待遇。保方免费提供生活设施。
第七条 根据保加利亚的法律,保护中国劳动者的合法权利和财产。中国劳动者应遵守保加利亚有关法律和社会秩序。
第八条 中国劳动者除享受保加利亚法定节假日外,还有权带薪享受中国国庆节和春节假期各一天。
第九条 关于中国派遣青年工人进行职业培训和工作的具体条件(年龄、文化程度等)、人数、工种、工作时间、培训、工作条件、北京至索非亚往返旅费、休假旅费、工资待遇、支付和汇回办法以及税收和社会福利等具体事宜,将由两国的有关部门签订的项目协议或合同中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