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双方在第三国共同获取的商业情报均应保密,以利于同第三者竞争。
五、双方感兴趣的其他领域。
对上述各领域的合作,应根据双方达成的具体协议或纪要实施。
第三条 双方同意,合作采取以下形式:
一、互派科学家、技术专家、管理专家或代表团。
二、就双方感兴趣的课题开展合作研究,包括仪器设备的研制和安装。
三、联合组织或参加对方组织的学术会议、讨论会和讲座。
四、交换双方认为合作活动所需要的技术成果和其他材料。交换出版物。
五、双方合作承担第三国的测绘工程项目,或一方承包另一方为第三国承担的测绘任务。
六、双方同意的其他合作形式。
第四条
一、双方同意,人员交流原则上应对等进行,派出方负担其派遣人员的往返国际旅费,接待方负担访问人员在接待方国内的食宿、交通费用。特殊情况由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二、双方同意,在人员交往中,一旦发生疾病或事故情况,接待方给予必要的医疗救护。随行家属的费用原则上由本人自理。
三、合作进行工程项目费用,应按双方签订的项目合同执行。
双方每年通过会议或通信联系,在第三季度安排下一年的有关活动。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测绘局应协调中方其他部门和实体参加根据本议定书进行的合作活动。波兰人民共和国国家测绘总局应协调波方其他部门和实体参加根据本议定书进行的合作活动。双方同意,在根据本议定书的第二条第四款所进行的活动中,波兰测绘组织GEOKART可在具体工作和项目的实施中代表波方。
第六条 本议定书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五年。经双方书面同意,本议定书可以修改或延长。在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如欲终止本议定书,应以书面通知另一方,本议定书自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后终止。
本议定书的终止不影响根据本议定书正在进行的和尚未完成的项目和计划的执行。
本议定书于一九八六年四月二十五日在华沙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波兰文和英文写成,三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为便于工作,双方同意以英文作为双方工作语言。一旦发生分歧时,可持英文本进行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 波兰人民共和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