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政府关于组建中苏指导编制额尔古纳河和黑龙江界河段水资源综合利用规划委员会的协定
(*注:1986年10月23日签字并于同日生效,有效期至规划任务完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双方”),为了在平等互利、互不干涉内政和相互尊重主权的基础上进一步发展两国在综合利用和保护额尔古纳河和黑龙江界河段水资源方面的合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缔约双方商定建立中苏指导编制额尔古纳河和黑龙江界河段水资源综合利用规划(简称“规划”)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
第二条 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为了合理利用额尔古纳河和黑龙江界河段水资源(发电、防洪、航运、用水等),以及保护上述河流水资源不受污染,以满足两国居民和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指导编制规划。
为实现这一任务,委员会有权:
一、指定编制规划的牵头单位和设计单位,并规定其职能;
二、审查和批准编制规划的任务书;
三、审查并批准编制规划大纲和工作量,确定缔约双方设计单位在编制规划工作中的分工;
四、组织进行为编制规划所必需的勘测和研究;
五、审查并批准为编制规划需要共同进行的工作的费用;
六、审查并通过规划,就第一期建设项目的选择向各自政府提出协商一致的建议。
第三条 委员会由中苏双方组成,每方设一名主席,一名副主席,五名委员和一名协调秘书,并由各自政府任免。委员会中方和苏方的主席,由缔约双方有关部的副部长担任。
委员会必要时,可吸收有关专家参加工作。
第四条 委员会会议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轮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境内举行,并由会议所在国一方主席召集。
必要时,委员会根据一方主席的要求,经双方主席协商,可召开特别会议,也可就某些专题组织部分委员或专家会晤。
委员会会议的议程,事先由双方主席商定。
第五条 委员会会议应写成纪要,纪要共两份,每份分别用中文和俄文写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