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
联盟政府关于相互派遣工程技术人员条件的议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政府
为执行一九八五年七月十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政府关于在中国建设和改造工业项目的经济技术合作协定》,就规定中国工程技术人员前往苏联和苏联工程技术人员前往中国的共同派遣条件
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中国方面授权中国对外经济贸易部和苏联方面授权苏联国家对外经济联络委员会作为完成本议定书条款的执行机构。由其下属外贸公司(以下分别称为“订货方”和“交货方”)签订项目合同,分别派遣中国和苏联工程技术人员前往培训地点和工作地点。
工程技术人员是指工程技术工作人员和熟练工人(以下简称“人员”)。
苏联派遣工程技术人员前往中国在建设和改造项目中给予技术协助
第二条 为了在完成设计勘测、施工安装、所交设备的试验和设备试运转中,对中国企业给予技术协助,交货方将向订货方国家派遣身体健康的、技术熟练的、相应工作专业方面称职的人员。
第三条 苏联人员的专业、职务、人数、赴华日期、派遣期限、工作范围和内容、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及其他具体派遣条件,由订货方和交货方在相应的合同中规定。
第四条 苏联人员赴华的月补偿费标准规定如下:
顾 问 10000瑞士法郎
总工程师 9100瑞士法郎
主任工程师 8180瑞士法郎
工程师 6440瑞士法郎
技师、工长 4700瑞士法郎
熟练工人 3250瑞士法郎
订货方从上述月补偿费标准中扣除苏联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应交纳的所得税后向交货方支付实际月补偿费“实数”。
订货方向交货方支付的实际月补偿费的“实数”是:
顾 问 7000瑞士法郎
总工程师 6500瑞士法郎
主任工程师 6000瑞士法郎
工程师 5000瑞士法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