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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和匈牙利人民共和国国家技术发展委员会直接合作议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和匈牙利人民
 共和国国家技术发展委员会直接合作议定书


  根据一九五三年十月三日在北京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匈牙利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合作协定》,为进一步扩大和加强两国政府科技管理部门的合作,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科委)和匈牙利人民共和国国家技术发展委员会(以下简称匈牙利技委),在友好合作和平等互利的原则基础上,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中国科委和匈牙利技委将在各自主管范围内就科学技术发展和科技合作的重要问题,按下列主要方向和方式进行直接联系:
  1.就科技发展计划的编制方法、科技发展预测、科技管理、科技研究经费及其成果在生产中的应用问题交换情报和资料,以及就上述领域进行专家互访,共同研究和参加在两国举办的国际性学术会议;
  2.在选定的科技领域探讨科技合作的主要方向;
  3.就科技发展的远景规划问题组织定期讨论,以便选定两国科技合作的主要课题;
  4.促进两国有关部门间进行的共同科研和设计工作;
  5.交换可供转让的技术成果的信息,以便促进两国的技术贸易。
  第二条 中国科委和匈牙利技委的合作将根据两年一次制订的、经中国科委主任或副主任和匈牙利技委主席或副主席批准的直接合作工作计划进行。
  第三条 中国科委和匈牙利技委在进行直接合作时,与中匈科技合作委员会和中匈经济、贸易、科技合作委员会取得密切联系。
  第四条 在派遣各自的专家时,往返旅费和在对方国家逗留期间的食宿和城市间交通费由派遣方支付,市内交通费由接待方支付。在双方同意的情况下,也可按非外汇对等交换人员的原则进行。
  第五条 本议定书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五年。在期满六个月以前,如任何一方未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要求终止本议定书,则本议定书将每次自动延长五年。
  本议定书于一九八六年六月五日在布达佩斯签订,一式两份,每份用中文、俄文和匈文写成,以俄文本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           匈牙利人民共和国国家
  科学技术委员会主任            技术发展委员会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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