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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喀麦隆共和国政府关于成立合作混合委员会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喀麦隆共和国政府
 关于成立合作混合委员会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喀麦隆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双方),为加强两国人民友好和兄弟般的关系,并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巩固和促进两国合作关系的发展,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缔约双方同意通过本协定成立中喀合作混合委员会(以下简称混合委员会)。
  第二条 混合委员会的任务是:
  1.促进和协调两国经济、技术和贸易的双边合作,寻求实施这一合作的途径和方法。
  2.审议和检查双边合作项目的进展情况并对合作中可能出现的问题提出解决的建议。
  第三条 混合委员会由各自政府指定的代表和专家组成。
  第四条 混合委员会每两年召开一次,轮流在中国和喀麦隆举行。应缔约一方要求并经另一方同意,会议可提前或推迟举行。
  第五条 混合委员会每次例会的日期和议程将由缔约双方通过外交途径确定。
  第六条 混合委员会的工作在双方代表团团长共同主持下进行,在双方代表团成员中各自指定一名助理给予协助。
  第七条 混合委员会工作结束后将通过一份会谈纪要,记录其结果和建议。
  该份文件由双方代表团团长签字。
  第八条 缔约双方各自负担其代表团成员的国际旅费。
  食宿费及会议组织费由东道国承担。
  第九条 出访国代表团的组成应在合适的日期通知东道国。
  第十条 缔约双方可提出修改本协定的部分或全部内容。
  修改部分,经双方同意,并由缔约双方代表签字后生效。
  第十一条 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十年,在有效期期满前六个月,如缔约双方中的任何一方未书面通知另一方废除本协定,本协定有效期将自动逐年顺延。
  本协定于一九八六年九月二十六日在北京签订,正本共二份,每份都用中文和法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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