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拉伯埃及共和国政府
一九八六年、一九八七年、一九八八年文化合作执行计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拉伯埃及共和国政府根据一九五六年四月十五日在开罗签订的文化合作协定,为进一步发展两国的文化往来和加强两国的友好关系,双方同意签订一九八六年、一九八七年、一九八八年文化合作执行计划,条文如下:
教育
第一条 中埃双方就两国各自颁发的学历、学位证书和文凭的相互对应进行研究。
第二条 中埃双方鼓励并支持两国大学互换学术资料和教学书籍等。
第三条 双方互派二人的高教代表团访问十天。
第四条 双方每年互换十个奖学金名额,即每年相互提供十个奖学金名额或派出留学人员。在留学人员继续学习的情况下,接收方在寒暑假期间仍向他们提供原定的奖学金。
第五条 埃方每年派二至三名教授和教师赴华教授阿拉伯语,为期一年。费用条件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埃方每年派一至二名阿拉伯语言、文学教授赴华进行一次短期讲学。
第六条 中方派二至三名大学教师赴埃大学教授汉语。费用条件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第七条 双方鼓励在中、埃大学之间实行共同学术指导制。
第八条 双方鼓励建立两国大学之间的双边合作。
第九条 双方互派一至二名学者访问,了解对方国家农业生产和小型农场方面的现行农业制度,为期一个月。具体事宜,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第十条 双方互派三人的教育代表团访问两周,交流教育方面的经验,考察对方教育制度、教学方法及活动。
第十一条 双方互换教材、教育资料、文献及有关普通和技术教育计划、制度方面的出版物。
第十二条 两国教育部在各自的教科书中,编入适量对方国家的历史和地理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