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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苏丹共和国政府关于成立经济、贸易合作混合委员会的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苏丹共和国政府关于
 成立经济、贸易合作混合委员会的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苏丹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双方”),为进一步促进两国间的友好关系和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加强经济、贸易领域内的合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缔约双方同意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苏丹共和国政府经济、贸易合作混合委员会。
  第二条 混合委员会的任务是:
  一、检查缔约双方在经济、贸易领域合作协议的执行情况;
  二、研究缔约双方在经济、贸易领域扩大合作的可能性,提出和审议有关合作问题的建议;
  三、协商并签订必要的协议。
  第三条 混合委员会会议将在缔约双方认为必要时轮流在北京和喀土穆举行。参加会议的代表团由各自政府指派。
  会议召开前,由缔约双方指定的人员商定会议议程、草拟有关文件,共同做好会议的筹备工作。
  第四条 双方政府各自确定一个部门为本协定的执行机构。
  第五条 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五年。如在期满六个月前,双方任何一方未以书面通知另一方要求终止本协定,则本协定的有效期将自动延长五年,并依此顺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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