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毛里塔尼亚伊斯兰共和国
关于中毛合作为毛里塔尼亚培训检验技术人员议定书
前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毛里塔尼亚伊斯兰共和国使馆(以下简称中方)和毛里塔尼亚伊斯兰共和国卫生社会事务部(以下简称毛方)就为毛里塔尼亚培训临床及卫生检验技术人员事宜进行了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根据毛方要求,中方同意首先在毛方国家卫校培养十名临床检验技术员,有关卫生检验技术员的培养以后另定。
第二条 临检班学制三年,定于一九八五年十二月开课。
第三条 学员将从有三年以上工龄的护士或社会医务人员中经过考试录取。
第四条 教学大纲规定第一年为基础课,由卫校负责;后两年为专业理论实践课,由中方负责。
第五条 专业理论课在卫校讲授,生产实习课在国家卫生中心及国内有条件的医疗单位进行。
第六条 三年修学期满,卫校将发给学员检验技术员毕业证书。
第七条 为了保证顺利开班,中方提供师资和部分实验器材、化学试剂、教学图表等。
第八条 毛方负责中方师资住房、水电费和一辆汽车。卫校提供教学、办公用品和教材用纸,以及实验室、办公室、储藏室各一间。
第九条 本议定书的各项条款如有修改和补充,将由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第十条 本议定书于一九八六年四月二十八日在努瓦克肖特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法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毛里塔尼亚 毛里塔尼亚伊斯兰共和国
伊斯兰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卫生社会事务部长
崔 杰 恩迪耶·卡内
(签字)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