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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毛里塔尼亚伊斯兰共和国关于中毛合作为毛里塔尼亚培训检验技术人员议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毛里塔尼亚伊斯兰共和国
 关于中毛合作为毛里塔尼亚培训检验技术人员议定书

前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毛里塔尼亚伊斯兰共和国使馆(以下简称中方)和毛里塔尼亚伊斯兰共和国卫生社会事务部(以下简称毛方)就为毛里塔尼亚培训临床及卫生检验技术人员事宜进行了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根据毛方要求,中方同意首先在毛方国家卫校培养十名临床检验技术员,有关卫生检验技术员的培养以后另定。
  第二条 临检班学制三年,定于一九八五年十二月开课。
  第三条 学员将从有三年以上工龄的护士或社会医务人员中经过考试录取。
  第四条 教学大纲规定第一年为基础课,由卫校负责;后两年为专业理论实践课,由中方负责。
  第五条 专业理论课在卫校讲授,生产实习课在国家卫生中心及国内有条件的医疗单位进行。
  第六条 三年修学期满,卫校将发给学员检验技术员毕业证书。
  第七条 为了保证顺利开班,中方提供师资和部分实验器材、化学试剂、教学图表等。
  第八条 毛方负责中方师资住房、水电费和一辆汽车。卫校提供教学、办公用品和教材用纸,以及实验室、办公室、储藏室各一间。
  第九条 本议定书的各项条款如有修改和补充,将由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第十条 本议定书于一九八六年四月二十八日在努瓦克肖特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法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毛里塔尼亚      毛里塔尼亚伊斯兰共和国
    伊斯兰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卫生社会事务部长
        崔  杰             恩迪耶·卡内
        (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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