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塞浦路斯共和国政府文化
协定一九八六年、一九八七年执行计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塞浦路斯共和国政府,根据一九八0年七月七日在北京签订的两国政府文化协定,为进一步加强两国在文化、科学、新闻和教育方面的友好关系和密切合作,就一九八六年和一九八七年交流与合作达成协议如下:
一、文化
(一)双方鼓励互派文化艺术方面的专家或官员进行访问。具体事宜将由双方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二)两国戏剧组织将互派一名专家进行访问,考察对方在戏剧方面的成就。
(三)中国方面将于一九八七年在塞浦路斯举办中国民间工艺展览。塞浦路斯方面将于一九八六年秋天在中国举办塞浦路斯民间艺术展览。举办展览日期和其它事宜将由双方通过外交途径确定。
(四)双方鼓励相互上映对方的电影。
(五)双方鼓励各自国家图书馆与对方交换书籍和刊物。
双方鼓励中国科学院和塞浦路斯研究中心互换出版物。
(六)双方鼓励相互翻译和出版对方作者所著的文学、学术和科学作品,鼓励双方的专门机构和作家协会之间交换有关材料,推荐可翻译出版的作品目录,并为此相互提供方便。
(七)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双方将各派一至三名文化艺术界知名人士互访,对文化、学术和艺术生活进行考察、收集资料。访问时间不超过七天。
(八)双方鼓励互办文化周。
(九)双方鼓励两国青年组织互访,以便进一步增进两国青年之间的友谊。
二、教育
(十)双方将为本科生、进修生及专业学习交换奖学金名额提供奖学金的一方将按提供方的法律、规章和程序选择学习科目,规定提供奖学金的条件和决定接受奖学金的人选。
(十一)中国方面接受塞浦路斯方面一至二名教育工作者来华考察二周。
三、新闻、广播和电视
(十二)双方鼓励中国新华社和塞浦路斯共和国新闻局、塞浦路斯通讯社进行合作。
双方鼓励交换新闻资料、互派代表团或记者进行访问。此项交流计划将由双方有关单位另行商定。
(十三)双方鼓励在各自国家的报纸和杂志上刊登介绍对方文化和艺术生活的文章。
(十四)双方鼓励交换广播和电视节目、有关文化和科学内容的电视记录片、音乐影片以及双方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人感兴趣的其它节目。
四、体育和旅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