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
关于旅游、民航及展览合作的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为了加强两国和两国人民之间日益发展的友好关系,促进两国旅游与民航事业的发展,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扩大两国之间的合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一、双方同意成立旅游合作联合委员会。
二、旅游合作联合委员会的职权范围如下:
(一)检查本协定第一至第八条及双方在旅游合作方面其他协议的执行情况,并对执行中所产生的问题寻求解决办法。
(二)探讨旅游合作的扩大事宜,并为此提出各项建议。
(三)就双方在旅游合作领域中需要签订的新的协定,议定书和计划进行商谈并提出建议。
三、委员会的联合主席,中方由国家旅游局,新方由贸易及工业部各一位相当于副部级官员担任。
四、联合委员会会议将在双方认为有必要时或在其中任何一方的要求下,轮流在中国和新加坡举行。会议由双方主席主持,亦可经双方同意,由主席指派的代表主持。
第二条 双方将特别重视发展两国之间的旅游关系,并积极鼓励两国间的国家旅游组织和机构进行交往,以促进相互了解和扩大合作。
第三条 双方鼓励两国的国内外旅游经营机构进行商业接触,并协助与鼓励他们互为对方组织从第三国到中国和新加坡的旅游。
第四条 双方将从事旅游事业的促进工作,以鼓励扩大前往双方国家的旅游交往。这项工作可通过报刊、电视、广告、小册子、电影、展览等方式进行。
第五条 双方将加强在旅游教育和培训方面的合作,选派专业人员进行考察、培训,扩大在课程设置、教材和教学方法等方面的交流。
第六条 双方鼓励在饭店建设等有关方面的合作。
第七条 双方将交换有关饭店、旅行社和导游人员管理的旅游法规、旅游宣传品和统计资料。
第八条 双方将在本国法律和规定允许的范围内,简化旅行手续,为两国之间的旅游交往提供方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