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婵炲娲栫欢銉︾┍閳╁啩绱� | 婵炲娲栫欢銉╁棘娴煎瓨顦� | 婵℃鐗呯欢锟� | 缂侇喗鍎抽幖褔寮崶鈺冨娇 | 闁告帗鍨崇花銊モ枖閺囩偟浼� | 婵ɑ鍨崇花銊モ枖閺囩偟浼� | 缂備礁绻戠粊鐟扳枖閺囩偟浼� | 閻炴稑鏈弬鍌氣枖閺囩偟浼� | 閻犲洤顦抽鎾斥枖閺囩偟浼� | 闁告艾鐗勯埀顑藉亾闁靛棌鍋撻柛姘炬嫹 | 婵℃鐗呯欢銉у垝妤e啠鍋撻敓锟� | 婵炲娲栫欢銉╁棘閸ワ箑濮� | 闁告艾鐗嗛幃鎾绘嚑閸愨晜鎷� | 婵炲娲栫欢銉ф暜濮濆瞼妲� | 闁告瑦鐡曢埀顒€鍟撮。鑺ユ償閿燂拷 | 
婵炲娲栫欢銉╁炊閸欍儱濮� | 閻犲洤顦抽鎾诲箰閸パ冪 | 閻㈩垰鎽滈弫銈呪枖閺団槅娼� | 婵炲娲栫欢銉р偓鍦仜婵拷 | 婵炲娲栫欢銉╂煂婵犱胶鐤� | 婵炲娲栫欢銉╂⒒椤斿墽鎽� | 婵炲娲濋~澶屾喆閿濆牜鍤� | 閻熶椒绀侀崹浠嬪棘閸ワ箑濮� | 閻庤浜濈涵鍓佺尵閿燂拷 | 婵ɑ鍨甸弲銏犫枖閺囩姾顫� | 閻炴稑鏈弬鍌氣枖閺囩姾顫� | 缂備礁绻戠粊鐟扳枖閺囩姾顫� | 闁告帗鍨剁涵鍓佺尵閿燂拷 | 缂佲偓閸欍儳绐楁繛澶嬫礈鐞氾拷 | 婵℃鐗呯欢銉ф惥鐎n亜鈼� | 闁靛棌鍋撻柕鍡忓亾闁靛棌鍋撻柕鍡忓亾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一九八七年相互供应货物的议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政府
 关于一九八七年相互供应货物的议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政府,为了进一步发展两国间的贸易关系,加强相互间的经济合作,特根据一九五三年十一月二十三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经济及文化合作协定”,签订本议定书,条文如下:
  第一条 双方在一九八七年度相互供应的货物,应该按照本议定书所附的第一号和第二号货单的规定办理。这两个货单是本议定书的组成部分。
  上述货单,经双方同意,可以变更或补充。
  第二条 本议定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贸易部和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贸易部负责执行,并由双方各自指定的机构根据议定书第一条所述的货单签订供应货物的合同。在合同中应该规定供应货物的品名、规格、数量、价格、包装、交货时间、交货地点、收货人地址和运输方式等。
  第三条 根据本议定书相互供应货物的价格,以当前国际市场价格为基础,由双方协商确定,并以瑞士法郎为计算单位。
  第四条 根据本议定书相互供应货物的货款支付,通过中国银行和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贸易银行办理。双方银行应该相互开立计息无费“一九八七年度贸易专用瑞士法郎帐户”。
  任何一方银行,在接到售方根据中朝交货共同条件和一九八七年合同中规定的单据后,不论对方银行帐户有无存款,都应该立即支付。该帐户的差额超过二千七百万瑞士法郎时,其超出部分应按年利百分之二计息。
  付款及计息手续由双方银行另行商定。
  第五条 本议定书所规定的货物交换和付款的最后结算日期为一九八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双方银行应该在一九八八年三月底前将截至一九八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结算差额核对一致后,立即转入一九八八年度的贸易帐户内,至此,一九八七年度贸易帐户即告结束。
  根据本议定书所签订的合同至一九八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尚未交货的部分,可以在一九八八年第一季度内继续交货或由双方协议予以撤销。
  续交货物的货款和它的从属费用,应该记入一九八八年度的贸易帐户内。
  第六条 本议定书所规定相互供应的货物,在每方国境内的关税,由各该方自理。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




婵炲娲栫欢銉︾┍閳╁啩绱� | 婵炲娲栫欢銉╁棘娴煎瓨顦� | 婵℃鐗呯欢锟� | 缂侇喗鍎抽幖褔寮崶鈺冨娇 | 闁告帗鍨崇花銊モ枖閺囩偟浼� | 婵ɑ鍨崇花銊モ枖閺囩偟浼� | 缂備礁绻戠粊鐟扳枖閺囩偟浼� | 閻炴稑鏈弬鍌氣枖閺囩偟浼� | 閻犲洤顦抽鎾斥枖閺囩偟浼� | 闁告艾鐗嗛幃锟� | 婵℃鐗呯欢銉у垝妤e啠鍋撻敓锟� | 婵炲娲栫欢銉╁棘閸ワ箑濮� | 闁告艾鐗嗛幃鎾绘嚑閸愨晜鎷� | 婵炲娲栫欢銉ф暜濮濆瞼妲� | 
婵炲娲栫欢銉╁炊閸欍儱濮� | 閻犲洤顦抽鎾诲箰閸パ冪 | 閻㈩垰鎽滈弫銈呪枖閺団槅娼� | 婵炲娲栫欢銉р偓鍦仜婵拷 | 婵炲娲栫欢銉╂煂婵犱胶鐤� | 婵炲娲栫欢銉╂⒒椤斿墽鎽� | 婵炲娲濋~澶屾喆閿濆牜鍤� | 閻熶椒绀侀崹浠嬪棘閸ワ箑濮� | 閻庤浜濈涵鍓佺尵閿燂拷 | 婵ɑ鍨甸弲銏犫枖閺囩姾顫� | 閻炴稑鏈弬鍌氣枖閺囩姾顫� | 缂備礁绻戠粊鐟扳枖閺囩姾顫� | 闁告帗鍨剁涵鍓佺尵閿燂拷 | 缂佲偓閸欍儳绐楁繛澶嬫礈鐞氾拷 | 闁靛棌鍋撻柕鍡忓亾闁靛棌鍋撻柕鍡忓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