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01款 本协定只有在基金会得到代表借方对本协定的签署和交付已经政府办理必要手续、正式授权和批准后方能生效。
第8.02款 作为第8.01款要求提供的证据之一部分,借方应向基金会提供主管当局的意见,表明本协定已经借方正式授权和批准并已经借方代表签署和交付,并表明本协定将按其条款构成一个对借方有效力和有约束力的义务。
第8.03款 除非基金会和借方之间另有协议,本协定自基金会用电传或电报向借方发出关于接受第8.01款所要求的证据的通知之日起生效。
第8.04款 如果按第8.01款要求履行的所有行动,在本协定签字后的九十天内,或在基金会和借方商定的其他日期之后的九十天内,仍未予以履行,则基金会可在此后的任何时间里决定通知借方终止本协定。此种通知一经发出,本协定和协定各方在协定中的义务随即终止。
第8.05款 在贷款本金额和贷款所产生的全部利息和其他费用全部偿还完毕时,本协定和协定双方在本协定中的全部义务即告终止。
第九条 定义
第9.01款 除上、下文要求另有含义外,本协定及其附表中出现的下列词语的含义是:
(1)“项目”一词系指本贷款资助的项目,其内容如本协定附表二所述,并可由基金会和借方协商不断修正。
(2)“货物”一词系指项目所需要的设备、物资和服务。当提到货物的价格时,该价格应包括把该货物进口到借方国内的费用。
根据第7.01款之需要,提供下述地址:
借方: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西郊紫竹院路中国新型建筑材料
公司 信箱:2815,
电报挂号:4554,电传:20038 CNBMC CN
基金会:科威特国科威特第2921号邮政信箱科威特阿拉伯经
济发展基金会。
电报挂号和电传号码:
电报挂号:ALSUNDUK 电传号码:22025
KUWAIT ALSUNDUK
22613
KFAEDKT
本协定各方通过其正式授权的代表,在此以其各自的名义于本协定文首所述日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签署和交付,本协定正本共一式五份,各份都视为正本并具有同等效力。
注:本协议已于一九八七年二月十四日生效。附表、附函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