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科威特阿拉伯经济发展基金会
关于齐鲁陶瓷墙地砖厂项目的贷款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借方)为一方,科威特阿拉伯经济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为另一方于一九八六年十一月十五日签定本贷款协定。
鉴于借方要求基金会协助给陶瓷墙地砖生产和销售项目提供资金。详细说明请见附表二(以下简称项目);
鉴于基金会的宗旨在于援助阿拉伯及其他发展中国家发展其本国经济,并为实现它们的发展项目和计划提供必要的贷款;
鉴于借方已将项目的实施、生产和管理事宜委托给根据借方法律成立的其总公司设在北京西郊紫竹院路的一家国有公司——中国新型建筑材料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鉴于基金会对此项目在发展借方经济的重要性及有用性方面感到满意;
鉴于基金会考虑到以上所述,同意按本协定中所规定的条款和条件向借方提供一笔贷款;
为此,现双方达成如下协定:
第一条 贷款、利息及其它费用、偿还、支付地点
第1.01款 基金会同意按本协定所规定的或提及的条款和条件向借方提供相当于二百万科威特第纳尔的贷款(KD2,000,000)。
第1.02款 借方将按当时已提取但尚未偿还的贷款本金额按百分之五(5%)的年率支付利息,利息将从各次提款之日算起。
第1.03款 每年按已提取而尚未偿还的贷款额,缴纳百分之零点五(0.5%)的附加费作为支付行政管理费和执行本协定的费用。
第1.04款 基金会根据借方要求,按本协定第3.02款规定所提供的特别承诺款额将收取手续费,其年利率为当时尚未偿还的特别承诺款项的百分之零点五(0.5%)。
第1.05款 利息及其它费用的计算,时间不满半年者按一年三百六十天、十二个月、每月三十天计算。
第1.06款 借方应根据本协定附表一中所列的分期还款表偿还贷款本金。
第1.07款 利息和其它费用应当每半年支付一次,分别在一月十五日和七月十五日缴付。
第1.08款 在付清利息和其它费用后,并至少于三十天前通知基金会,借方有权提前偿还尚未到期的:(1)全部尚未偿还的贷款本金额,或者(2)任何一笔或几笔到期的本金额。但在提前还款之日不得留有到期未还的贷款部分。
第1.09款 贷款的本金、利息和其它费用的偿还地点应在科威特或基金会指定的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