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伊拉克共和国政府经济技术合作协定
鉴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伊拉克共和国政府之间的友好关系,以及两国在平等互利基础上以一切必要手段和措施在经济技术合作方面发展和扩大这一关系的愿望,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伊拉克共和国政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一、为了执行伊拉克今后五年的经济发展项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努力通过其各公司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按本协定附表(A)中所列的,经双方用竞争性原则达成协议的项目,承揽堤坝、灌溉、公路、桥梁、铁路、下水道等方面的项目。
二、按照伊拉克转让和执行项目的规定,伊拉克公司将邀请中国公司单独或与有关的伊拉克公司联合或按其他商定的方式对伊方公开招标的或邀请议标的本协定附表(A)中所列的项目提供报价。
三、本协定范围内的两国经济合作方式,根据有关公司间将签订的合同执行。
四、经双方商定,对本协定附表所列项目可进行修改或增加新项目。
第二条 为了密切和扩大两国的贸易关系,中国有关公司向伊拉克公司提供所需的列在附表(B)参考性货单中的商品和材料,或协定有效期内双方在具有竞争能力的基础上商定的商品和材料。
第三条 为了均衡地增加两国的贸易额,双方协议如下:
一、中国的有关公司按照两国有关公司商定的条件进口伊拉克供出口的商品、货物和材料,其中包括硫磺、磷肥、椰枣等,以及在协定有效期内双方商定的其它物品。
二、根据本条款签订的合同与伊拉克欠中国的任何债务不相关联,无论这些债务源于本协定还是源于本协订签订前后的其它协定、安排和合同。
第四条
一、两国政府努力发展两国间的技术科学合作,其中包括在各公司之间转让技术。
二、两国政府保证执行下列技术科学合作项目,并为其提供便利。
--有关公司之间相互交换科技情报。
--两国专业干部互访。
--培训工业、农业、科学和建筑等方面的伊拉克干部。
三、为了实现本条款所列的合作项目,两国的有关方面制定有关这些领域的工作计划,商定执行办法。
第五条 两国的有关方面根据伊拉克有关部门的需要和要求,研究便利中国在伊拉克开展劳务的办法,并就此签订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