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双方鼓励两国官方通讯社交换消息和新闻报道,为通讯社和报社记者提供必要的方便。双方促进约旦佩特拉通讯社与新华通讯社之间签订一项双边合作协定。
四、体育
第十二条
(1)签约双方鼓励通过在两国间举行比赛和互派体育专业人员访问,发展体育关系;
(2)双方鼓励中华人民共和国派遣专业教练赴约旦任教,并举办训练班。体育专家和教练的经费,由两国有关方面就此细节签订双边协定;
(3)双方鼓励两国体育负责人互访,了解体育成就,并交流体育各方面的经验。
以上各项需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五、社会发展
第十三条 双方鼓励从事社会福利和发展本国社会工作的专家互访,双方于一九八七年互派五人左右的社会福利和发展工作者代表团访问两周,了解对方的成就、活动并交流经验。具体事宜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六、卫生
第十四条 双方鼓励交流卫生、科学方面的经验,鼓励卫生事务专职人员互访,了解卫生领域的制度和方法,并进行培训。
七、其他规定
第十五条 派遣方至少提前两个月,通过外交途径将代表团访问日期、目的和人数通知接待方。
第十六条 双方可通过外交途径直接联系,提出增加本计划未列入的其他合作项目。
第十七条 本计划交流项目的国际旅费由派遣国负担;接待国负担国内的接待费用。
第十八条 本计划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本计划于一九八六年三月十三日在安曼签订,一式两份,各用中文和阿拉伯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约旦哈希姆王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刘秉顺 扎业德·法里兹
(签字)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