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约旦哈希姆王国政府文化协定
一九八六、一九八七、一九八八年执行计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约旦哈希姆王国政府,为实施两国政府一九七九年十一月十一日缔结的文化协定,加强两国人民的友好关系,发展两国的文化合作,决定签署本计划,条文如下:
一、文化和艺术
第一条 双方交换文化艺术方面的书籍和印刷品,互办文化书籍展览。
第二条 双方鼓励档案工作者互访,考察档案工作,交换档案出版物和具有历史价值文献的副本,具体事宜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第三条 双方通过互派讲学者和专家,互换资料,互派文化机构工作人员访问,加强文化领域的合作。
第四条 双方鼓励互办造型艺术展览并互派艺术家访问。中方于一九八七年或一九八八年派三至五人艺术家考察团访问约旦。
第五条 双方鼓励互派剧团、乐团、演奏家和民间艺术团访问。其人数和访问细节,则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二、高等教育
第六条 约方每年向中方提供三名奖学金,在约旦有关大学学习阿拉伯语,为期四年。中方将根据需要派遣大学生或进修生。约方向中国留学生提供住宿、免收学费、教材费、医疗费,并发给每人每月三十五第纳尔生活费(含伙食费和零用费)。
第七条 中方每年向约方提供五名奖学金在其大学学习。中方向约旦留学生提供住宿,免收学费、教材费和医疗费,并发给每个人每月人民币一百八十元(本科生)或二百元(进修生)的生活费。中方另向约方提供五名自费生的名额。
第八条 双方互换一个三至四人的教育代表团到对方进行一至二周的考察访问。具体事宜提前三个月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第九条 双方鼓励并促进两国高等院校建立直接的校际联系。
三、新闻
第十条 双方鼓励广播、电视方面的合作,交换广播、电视节目和新闻素材。两国广播、电视机构互派代表团访问。中方于一九八六年接待约旦三至五人的新闻代表团访问两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