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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国际复兴开发银行贷款协定(公路项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国际复兴开发银行贷款协定
 (公路项目)(中译本)
 (签订日期1985年9月5日 生效日期1985年12月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称“借款人”)与国际复兴开发银行(以下称“银行”)于一九八五年九月五日签订本协定。
  鉴于(A)借款人确实认识到在同一天借款人和国际开发协会(以下称“协会”)签订的开发信贷协定附表2中所阐述的本项目的可行性及优先部分后,已向银行提出申请对本项目提供资助;
  (B)借款人还要求协会通过开发信贷协会以新增的资金对本项目提供资助,协会已同意提供本金总额等值相当于三千零三十万个特别提款权(SDR30,300,000)的资助;
  (C)借款人和银行意旨在按照本协定提供贷款资金之前尽可能按实际情况用本开发信贷协定提供信贷资金以支付项目有关的费用;
  鉴于协会同意,特别是以上文为基础,按照本协定规定的条款和条件向借款人提供本贷款,
  因此本协定的缔约双方现协议如下:
  第一条 通则和定义
  1.01节 一九八五年一月一日起实施的“世界银行贷款及担保协定通则”(简称《通则》)是构成本协定整体的一个部分。
  1.02节 本协定中使用的一些词汇,除上下文另有要求外,其含义与在《通则》和开发信贷协定中所用的解释相同,但“开发信贷协定”一词系指在本协定签订的同一天借款人和协会就本项目签订的协定,该协定同样可随时修改。其条款包括协会于一九八五年一月一日起实施的开发信贷协定通则,均适用于本协定,并且所有附表和协议均为开发信贷协定的补充。
  第二条 贷款
  2.01节 银行同意按本贷款协定所规定和提及的条款和条件,向借款人提供一笔以多种货币计算的总额相当于四千二百六十万美元(¥42600000)的贷款。
  2.02节 本贷款金额可根据开发信贷协定《附表1》所规定的条款,从贷款帐户中提取,用于支付已发生的(如银行同意,亦可用于支付将发生的)本开发信贷协定附表2中所述的本项目所需的并应由本贷款资金支付的商品和服务的合理费用《附表1》可以随时修改。
  2.03节 截止日期应为一九九一年六月三十日或由世界银行另定更晚的日期,对于更晚的日期,银行将及时通知借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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