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银行的补救措施
5.01节 为执行“通则”第6.02节,按照该节(k)段的要求,现规定以下补充事项:
(a)“江苏电力局”未能履行有关“项目协定”中该局应承担的任何义务。
(b)由于在本贷款协定生效后出现的大事而造成的一种特殊情况,使得江苏电力局无法履行项目协定中规定的它应承担的义务。
(c)江苏电力局的章程被修改、中止、改变、废除或放弃,以致严重地影响了江苏电力局履行该项目协定中规定的它应承担的任何义务的能力。
(d)借款人或其他任何权力机构采取了解散或撤销江苏电力局或中止该局业务活动的任何行动。
(e)(i)除本段第(ii)分段的规定外,借款人提取为本项目使用的任何贷款或赠款资金的权利依据协定为此设立的条款而被全部或部分中止、取消或停止。
(ii)假如借款人可提出为银行所满意的理由,本段中的(i)小段的条款即不适用:(A)该项中止、取消或停止并非由于借款人未能履行该协定中所规定的它应承担的任何义务;及(B)借款人能以符合本协定中规定的借款人应承担的义务的条款与条件取得其它足够本项目所用的资金。
5.02节 为执行“通则”7.01节,按照该节(h)段的要求,现规定以下补充事项:
(a)发生本协定5.01节(a)段中所述的情况,并在银行给借款人及江苏电力局发了有关通知后的六十天内继续存在;
(b)发生本协定5.01节的(c)与(d)段中所述的任何情况。
第六条 生效日期;终止
6.01节 在“通则”第12.01节(c)的含义范围内,规定以下情况作为本贷款协定生效的附加条件:
(a)借款人与江苏电力局的贷款分协定已经签字;及
(b)借款人的国务院已核准了本贷款协定。
6.02节 在“通则”第12.02节(c)的含义范围内,规定以下情况,作为附加事项,包括在准备向银行提供的法律意见或法律意见书内:
(a)在江苏电力局方面,项目协定已被正式批准或核准、签署和递送,并按照协定中各条款,对江苏电力局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b)贷款分协定已得到借款人及江苏电力局的正式批准或核准,并按协定的条款,对借款人及江苏电力局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6.03节 兹确定一九八五年六月十四日为“通则”第12.04节要求的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