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和平利用核能合作协定
(签订日期1985年7月23日
生效日期1985年12月3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
愿意在互相尊重主权、互不干涉内政和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在和平利用核能方面建立广泛的合作,
注意到这种合作是两个有核武器国家之间的合作,
肯定他们对国际原子能机构规约的目标的支持,
确信他们有意在稳定、可靠和可预见的基础上进行这种合作,
注意到和平的核活动须在考虑保护国际环境不受放射性、化学和热污染的情况下进行,
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定义
为本协定目的:
(1)“双方”: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
(2)“授
权人”:指任何一方管辖下的被该方授权来接受、占有、使用或转
让材料、设施或部件的任何个人或任何实体。
(3)“人员”:指属于任何一方管辖下的任何个人或任何实体,但不包括本协定的双方。
(4)“和平目的”:包括将情报、技术、材料、设施和部件用于研究、发电、医学、农业和工业,而不包括用于任何核爆炸装置及其专门研究或发展,或任何军事目的。
(5)“材料”:指核原料、特殊核材料或副产品材料、副产品材料以外的放射性同位素、慢化剂材料,或双方同意指称的其他任何这类物质。
(6)“核原料”:指①铀、钍或双方同意指称为核原料的任何其他材料,或②含有上述一种或多种材料的矿石,矿石的含量标准可由双方随时商定。
(7)“特殊核材料”:指①钚、铀-233、含同位素235浓缩铀,或②双方同意指称的其他任何材料。
(8)“副产品材料”:指在生产或使用特殊核材料过程中所产生的,或经过辐射所产生的任何放射性材料(特殊核材料除外)。
(9)“慢化剂材料”:指适用于反应堆内慢化快中子和增加进一步裂变可能性的重水、石墨或纯度适当的铍,或双方同意指称的其他这类材料。
(10)“高浓缩铀”:指同位素铀-235浓缩至百分之二十或百分之二十以上的铀。
(11)“低浓缩铀”:指同位素铀-235浓缩至百分之二十以下的铀。
(12)“设施”:指除主要为生产钚或铀-233而设计或使用的反应堆以外的任何反应堆,以及双方同意指称的任何其他设施。
(13)“反应堆”:定义在附件一中规定,经双方同意,可以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