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地质矿产部和德意志
民主共和国地质部地质合作议定书
(签订日期1985年10月19日
生效日期1985年10月1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质矿产部和德意志民主共和国地质部(以下简称双方),为了发展两国地质科学技术合作和经济合作,增进两国人民的传统友谊,促进两国的社会主义建设,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双方在各自国家的法律范围内,作出各种必要的努力,发展并继续促进地质领域内的合作。
第二条 双方的合作包括以下领域:
一、能源和其它矿物原料;
二、水文地质;
三、工程地质;
四、环境地质;
五、地球物理;
六、地球化学;
七、地层古生物;
八、矿物岩石学;
九、钻探技术和山地工程技术;
十、实验室分析和选矿;
十一、双方感兴趣的其它合作领域。
第三条 双方合作的形式:
——开展合作项目;
——互派考察组;
——邀请科学家讲学或进行专业座谈;
上述形式的合作将在对等的基础上达成协议。
——无偿交换书刊、杂志、图件、教材和其它资料,交换岩石、矿石、矿物、土壤标本和古生物等标本。
在商务合同的基础上:
——为专业人员组织培训和进修,包括举办训练班;
——技术转让;
——提供地学仪器设备,以及双方商定的其它合作形式。
第四条 双方对对方提供的不准备公开的材料、文献进行必要的保密。
在合作过程中取得的工作成果归双方共有。只有在相互同意的情况下才能转让给第三方。双方为执行本议定书而获得的文献数据属于提供方,未经该方同意不得转让给第三方。
第五条 双方代表一般情况下两年会晤一次,评价合作成果,制订共同的工作计划并确定互派专家的规模。
会晤轮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德意志民主共和国举行。双方在会晤前两个月相互转告待确定的工作计划的建议,为会晤作准备。
第六条 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双方对本议定书中确定的合作所需费用按其不同的形式作如下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