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爱尔兰政府文化合作协定
(签订日期1985年5月16日
生效日期1985年12月2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爱尔兰政府,为进一步加强两国间的友好关系和在教育、科学和文化领域内的合作,以促进相互间的了解,决定缔结本协定,条文如下:
第一条 缔约双方将鼓励在教育和科学领域的组织和机构间的合作,尤其应在互惠的基础上尽可能支持:
一、大学、其它学术和高等教育机构间的合作以及大学教师间的互访;
二、科学协会间的合作以及科学家和其它专家间的互访;
三、为留学生和进修人员提供奖学金;
四、互换两国有关教育、科学研究工作进展情况的资料和文献;
五、互派教师到对方高等院校任教和讲授本国的语言、文学和文化。具体项目由双方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第二条 缔约双方将为文化和艺术方面的合作和交流提供方便。双方将特别鼓励:
一、图书馆、档案馆和博物馆,包括公共美术馆间的接触和合作;
二、作家、作曲家、美术家和戏剧家等文化和艺术界人士,以及与从事创作和表演艺术有关的人员进行互访;
三、为使各自国家的文化在对方国家得到更好的了解,相互举办包括展览以及音乐、戏剧和舞蹈演出在内的艺术活动。
第三条 缔约双方将鼓励相互交换书籍、杂志、报纸、电影片、录音节目和其它文化、艺术或教育方面的视听材料。
第四条 缔约双方将鼓励两国的新闻、广播和电视机构间的合作,并为之提供方便。
第五条 缔约双方将努力促进两国青年及其组织和机构间的合作和交往。
第六条 缔约双方将鼓励并努力促进两国体育交流和体育组织间的合作。具体交流项目由两国体育组织另行商定。
第七条 有关实施本协定的财务和行政安排,将由两国的代表根据不同情况,商定适当的方式,分别加以解决。
第八条 本协定自缔约双方履行各自必要的法律程序后,以照会形式相互通知,并自最后通知一方照会发出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