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
关于中英联合联络小组和土地委员会人员的特权和豁免问题的换文
(签订日期1985年7月26日
生效日期1985年7月26日)
(一)对方来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副部长周南先生阁下
阁下:
一、我谨提及一九八四年十二月十九日签署的中英关于香港问题的联合声明(以下简称联合声明)附件二,并指出,联合王国政府对于联合联络小组专家及工作人员的特权和豁免理解如下:
(一)派遣国指派的专家和有外交职衔的工作人员在北京、伦敦和香港将享有同联合声明附件二第十款所述联合联络小组成员所享有的同样的特权和豁免。
(二)派遣国指派的上述第(一)项所述以外的工作人员将享有同外交使团的行政和技术人员所享有的同样的特权和豁免。
(三)因此,上述专家和工作人员将获得相应的签证。
(四)在北京和伦敦,将临时委派专家和工作人员为各自使馆的成员。
二、我并谨提及联合声明的附件三,并指出联合王国政府对中英土地委员会成员和工作人员的特权和豁免的理解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指派的成员和有外交职衔的工作人员在香港将享有同联合声明附件二第十款所述的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指派的联合联络小组成员所享有的同样的特权和豁免。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指派的本款第(一)项所述以外的工作人员在香港将享有同外交使团的行政和技术人员所享有的同样的特权和豁免。
(三)因此,上述成员和工作人员将获得相应的签证。
(四)中国政府驻香港的土地委员会代表办事处将享有房舍、文件和档案不受侵犯、房舍和进出口公用物品免于缴税以及官方通讯方面的必要和适当的特权和豁免。
如果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上述看法,本照以及阁下表示同意的复照即构成两国政府间的一项谅解。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英国驻华使馆临时代办
戴维斯(签字)
一九八五年七月二十六日于北京
(二)我方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