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和法兰西共和国城市规划、
住房和运输部关于内河航运的合作协议
(签订日期1985年5月4日
生效日期1985年8月1日)
序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和法兰西共和国城市规划、住房和运输部(以下称“双方”),根据两国政府一九七八年一月二十一日在北京签订的《科学技术协定》和一九八五年四月十六日在北京签订的《关于发展经济关系和合作的长期协定》,为促进两国内河航运管理部门和企业之间的友好合作关系,发展他们之间的科学技术交流以及工业合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双方同意在平等、互利和互惠的基础上,进行内河运输和航道方面的合作。
第二条 双方合作包括以下领域:
(一)航道治理和过船建筑物;
(二)内河港口建设及其管理;
(三)通讯导航;
(四)内河船舶的研究、设计和制造以及船队的管理和维修;
(五)内河航运安全监督的组织管理。
第三条 在每一方财政预算能力范围内,双方合作将采取以下方式:
(一)双方以本国文字交换感兴趣的内河运输、航道、内河港口、通讯和船舶运输方面的可提供的科学技术情报、刊物和书籍;
(二)互派内河航运方面的工程师、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小组以及各种有助于实现协议目标的专家进行研究、考察、进修和咨询活动;
(三)共同研究和商讨双方感兴趣的项目,并交流其成果和经验;
(四)共同研究其它双方同意的合作方式和项目。
第四条 根据需要和可能,双方代表经商定每二年轮流在中国和法国举行一次会晤,研究正在进行的合作项目的进展情况和新的合作项目的方式。
为执行这些计划所派遣的人员,按照互惠原则负担费用,即由派遣方支付派遣人员的国际旅费,由接待方负担派遣人员在其境内的食、宿、交通和可能发生的医疗等全部费用。
第五条 本协议在双方各自履行国内法律程序并相互通知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五年,经双方同意后,本协议可予修改和延长。
本协议的终止,不影响根据本协议正在进行的合作活动的效力或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