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政府
一九八五年文化合作计划
(签订日期1985年6月16日
生效日期1985年6月1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政府本着发展中苏两国人民之间的友好关系和加强两国文化合作的愿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一九五六年七月五日签订的文化合作协定,制定此一九八五年文化合作计划。
第一条 中国文化部接待,苏联文化部派出:
芭蕾舞艺术家小组(不超过四十人),九月,为期十六天。
白俄罗斯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国家民间合唱团(七十人),十二月,为期十六天。
苏联造型艺术展览,随展三人,十月,为期不超过六十天。
一名指挥和一名钢琴家,与中国交响乐队合作演出,十一月,为期十六天。
戏剧工作者代表团(五人),九月,为期九天。
舞蹈艺术工作者代表团(四人),十二月,为期十六天。
第二条 中国文化部派出,苏联文化部接待:
中国甘肃省歌舞团(九十五人),九月,为期三周。
中国工艺美术展览,随展三人,十一月,为期不超过六十天。
一名指挥和一名单独表演家(钢琴家或小提琴家),与苏联交响乐队合作演出,十二月,为期十六天。
中国文化部教育局代表团(五人),十月,为期九天。
舞蹈艺术工作者代表团(四人),十一月,为期十六天。
第三条 中国文化部接待,苏联国家出版、印刷和图书贸易委员会派出,苏联国家出版、印刷和图书贸易委员会代表团(三人),八月,为期九天。
中国文化部派出,苏联国家出版、印刷和图书贸易委员会接待,《中国百科全书》出版社代表团(三人),十月,为期九天。
第四条 中国文化部接待,苏联国家电影委员会派出,苏联电影工作者代表团(不超过四人),十一月至十二月,为期十六天。
中国文化部派出,苏联国家电影委员会接待,中国电影工作者代表团(不超过四人),十一月至十二月,为期十六天。
第五条 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接待,苏联美术家协会派出,苏联美术家(包括雕塑家)代表团(三人),十一月,为期十六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