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候选人档案须包括简历、文凭或学位证书影印件、学习或研究的详细计划和健康证书。
(4)接待方最迟应在当年五月三十一日前通知可接受的学者。
(5)学生须讲接待国语言或英语或法语。
五、财务规定
(十三)教育人员的交流:
(1)派出方将支付按本计划交流的教授或专家往返两国首都间的旅费。
(2)中国方面将为来华的希腊高等教育和普通或技术教育人员提供食、宿、交通和紧急医疗费用。
(3)希腊方面将提供:
甲、每位大学教授和其他专家每日四千五百德拉克马的食、宿费和零用金;
乙、为执行访问计划而需在希腊境内开支的交通费;
丙、急诊医疗费;
丁、游览古迹两天的费用。
(十四)奖学金生的交流:
(1)派出方将支付按本计划交流的奖学金生往返两国首都间的旅费。
(2)中国方面对希腊奖学金生除免收学费、宿费和医疗费外,每月向每位大学生提供一百五十元人民币,向每位进修生提供一百七十元人民币,作为生活费用。
(3)希腊方面将提供:
甲、每人每月两万五千德拉克马津贴费;
乙、每人七千德拉克马一次总付的食宿费;
丙、按批准的访问计划在希腊境内开支的每人总数不超过六千德拉克马的交通费;
丁、急诊医疗费;
戊、免收的学费。
(十五)文化、艺术界人士的交流:
(1)派出方将支付按本计划交流的文化、艺术界人士往返两国首都间的旅费。
(2)中国方面将为来华的希腊文化、艺术界人士提供食、宿、交通和紧急医疗费用。
(3)希腊方面将为去希的中国文化、艺术界人士提供食、宿、交通和急诊医疗费。具体金额届时将另行商定。
(4)接待方将负担来访文化、艺术界人士各种杂项开支(同访问计划有关的艺术表演和其他活动的门票,等等)。
六、最后条款
双方鼓励本计划外通过外交途径商定的其他文化交流活动。
本计划自签字后下一个月的第一天起生效,有效期至一九八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本计划于一九八五年四月二十九日在雅典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希腊文和英文写成,三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希腊共和国政府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