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西班牙王国科学技术合作基础协定
(签订日期1985年9月5日
生效日期1987年7月1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西班牙王国,基于加强两国现存的友好关系的愿望,考虑到在互利基础上开展科学技术领域中的合作对更好地发展双边关系的重要意义,为有效地促进和推动两国科学技术合作的发展,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一、缔约双方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促进发展两国共同确定的感兴趣的领域中的科学技术合作。
二、缔约双方根据各自的技术和财政能力,以及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目标,共同制定合作计划。
三、缔约双方促进和支持两国机构、部门或单位在其权限内的领域的合作。对执行本协定、本协定的附加议定书以及专门议定书条款的合作项目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条 本协定第一条规定的合作可以包括以下方式:
一、交换科学家、专家和技术人员以及执行具体合作项目的有关人员。
二、为培训或专业进修的实习人员提供奖学金或资助。
三、交换科学和技术情报、资料及出版物。
四、组织共同感兴趣题目的讨论会、报告会、专业培训班和其他类似的活动。
五、为执行双方确定的具体合作项目,尽可能地提供必要的材料和设备。
六、对共同感兴趣的科学和技术课题及项目开展共同研究和工作。
七、根据第一条第三款提及的专门议定书所规定的条件,共同使用科学和技术设备。
八、缔约双方同意的任何其他科学和技术合作方式。
第三条
一、本协定执行的条件,即缔约各方的责任和义务,有关本协定范围内的合作计划和项目的财务安排、科学和技术人员的规章,在本协定的附加议定书中予以规定。
二、缔约双方平等享有本协定第二条第六款执行合作研究和工作中可能取得的技术发明和科学发现。
缔约双方如认为必要,知识产权和可应用的工业产权的制度将在专门讨论制订的协议或议定书中作出规定。
第四条
一、为保证执行本协定和根据第一条制定的计划和项目,缔约双方同意成立由各自代表和专家组成的混合委员会。该委员会每两年轮流在两国举行会晤,在特殊情况下,经双方同意可提前召开下届会议或召开特别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