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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邮电部和匈牙利人民共和国邮电总局邮电合作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电部和
 匈牙利人民共和国邮电总局邮电合作协定
 (签订日期1985年6月5日
 生效日期1985年6月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电部和匈牙利人民共和国邮电总局(以下简称“双方”),为了在尊重国家主权、互不干涉内政和平等互利的原则基础上,进一步促进和发展两国邮电通信联系和合作关系,同意缔结本协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双方在办理两国间的邮电业务时,应遵守现行万国邮政联盟(UPU)法规、国际电信联盟(ITU)公约及其所通过的决议和建议。
  第二条 双方将对其感兴趣的国际邮电组织的事务进行协商。

第二章 邮政业务

  第三条 双方应促进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匈牙利人民共和国之间邮政联系的发展,加速邮件的发运并简化应用于邮政业务的规则条例。
  第四条 双方将按照万国邮政联盟的现行法规中的有关规定,努力采用对双方有利的邮政资费。
  第五条 双方将定期互换和经转普通和挂号函件、保价信函和邮政包裹。
  第六条 双方在其认为更迅速或更经济的情况下,将尽最大可能利用其陆路、水路和航空邮路转递另一方发往第三国的函件和包裹。
  第七条 双方应相互将指定的互换局通知对方。遇有变更时,应及时通知对方。
  第八条 在双方的邮政业务中,其函件和包裹可装寄应交纳关税的物品。
  第九条 水陆路或航空邮路发运的保价信函和保价包裹的最高保价金额为一千金法郎(326特别提款权),包裹的最大重量为二十公斤。
  第十条 双方将相互提供有关两国间邮政业务方面的资料。例如,总包的路由、邮政资费以及禁止和限制邮寄进出口物品清单。
  第十一条 对于本协定未规定的事项,按照万国邮政公约和万国邮政联盟有关协定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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