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突尼斯共和国政府关于
中国派遣医疗队赴突尼斯工作的议定书
(签订日期1985年7月17日
生效日期1985年8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突尼斯共和国政府,对于两国医疗合作和发展表示满意。为了进一步加强和发展两国的医疗合作,经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中方)根据突尼斯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突方)的要求,同意派遣两个分别由十六人和十八人组成的医疗队赴突尼斯工作。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队(以下简称中国医疗队)的任务是与突尼斯医务人员密切合作,协助开展医疗工作(不包括法医工作),并通过医疗实践交流经验。
第三条 中国医疗队的工作地点,一个在江杜巴省教学医院,一个在西迪布基德省医院。其人员组成见附件。届时,中方向突方提供经中国官方确认的中国医疗队医务人员的简历。
第四条 中国医疗队工作所需的医疗设备、器械、药品、医用敷料和化学试剂,全部由突方供应;所需的一些针灸用具,由中方无偿提供。
第五条 中国医疗队人员每二十二个月一次(特殊情况双方另行商定)由中国经巴黎赴突尼斯工作和由突尼斯经巴黎回中国的旅费以及三十公斤行李超重费,由突方负担。他们在突尼斯的住房包括必要的家具和卧具,交通工具和根据突尼斯施行的定价交通费用,以及在公共医院的疾病治疗费用,全由突方负担。
第六条 突方按下列等级和标准向中国医疗队人员提供生活费:
一级:队长、教授、主任医生和主治医生,每人每月二百二十个突尼斯第纳尔。
二级:医生、医务技术人员和翻译,每人每月一百九十个突尼斯第纳尔。
三级:司机、厨师,每人每月一百个突尼斯第纳尔。
中国医疗队人员享有节、假日和夜间值班补助,每人每班五个突尼斯第纳尔;放射科人员享有保健补助,每人每月十七个突尼斯第纳尔。
上述生活费和值班、保健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以自由外汇支付。突方每月将上述费用的百分之五十突尼斯第纳尔存入中国驻突尼斯大使馆经济参赞处在突尼斯国民银行所开立的100149149021·A·号帐户;百分之五十自由外汇按突尼斯中央银行兑换率汇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外事局在北京中国银行总行营业部所开立的71401495帐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