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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津巴布韦共和国政府关于成立经济技术和贸易合作混合委员会的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津巴布韦共和国政府关于
 成立经济技术和贸易合作混合委员会的协定
 (签订日期1985年8月28日
 生效日期1985年8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津巴布韦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双方”),为进一步发展两国间的友好关系,加强经济技术和贸易合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缔约双方同意成立经济技术和贸易合作混合委员会。
  第二条 混合委员会的任务是:
  寻求缔约双方之间发展经济技术和贸易合作的领域和方式,研究和解决合作中的问题。
  第三条 混合委员会的双方主席,由两国政府分别指定。混合委员会举行会议时,由双方主席轮流主持,并由双方专家参加。
  第四条 混合委员会每两年召开一次会议,轮流在北京和哈拉雷举行。会议日期和议题由双方通过外交途径确定。
  第五条 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四年。在协定期满六个月前,缔约任何一方如未以书面通知另一方终止本协定,则本协定将自动延长四年。
  本协定于一九八五年八月二十八日在北京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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