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几内亚比绍共和国政府
关于中国增派医务人员赴几内亚比绍工作的换文
(签订日期1985年3月18日
生效日期1985年3月18日)
(一)我方去文
几内亚比绍共和国卫生部长
亚历山大·努内斯·科雷亚阁下
阁下:
我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确认,我们双方经过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一、根据卡松果新医院工作的需要和几内亚比绍共和国政府的要求,中国政府同意向现中国医疗队增派四名医务人员即:小儿科医师一名、妇产科医师一名、牙医一名,护士长一名。
二、有关上述人员的费用负担原则和在几内亚比绍工作期间的生活和工作条件,将按照中、几比一九八四年五月四日在比绍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几内亚比绍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几内亚比绍工作的议定书》有关规定办理。
以上如蒙阁下复函确认,本函和阁下的复函即成为中、几比两国政府一九八四年五月四日签订的《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几内亚比绍工作的议定书》的组成部分。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几内亚比绍
共和国大使馆 临时代办
千昌奎(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