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领事条约

  (三)领馆工作人员初到任时运入的私用物品,包括家庭设备用品和日用品。
  二、本条第一款(二)、(三)项所述物品不得超过有关人员直接需要的数量。
  三、领事官员的个人行李免受查验。接受国主管当局只有在有确凿根据认为行李中装有不属本条第一款(二)项所述物品、或为接受国法律规章禁止进出口的物品、或为检疫法所管制的物品时,才可查验。查验必须在有关领事官员或其代表在场时进行。
  第四十条 领馆成员的遗产
  遇领馆成员或其家属死亡时,接受国应:
  (一)准许将死者的动产运出境外,但死者在接受国境内获得的,死亡时禁止出口的物品除外;
  (二)免除死者的动产的遗产税和一切有关捐税。
  第四十一条 家属的特权和豁免
  除本条约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者外,领事官员和领馆工作人员的家属分别享有领事官员和领馆工作人员根据本条约规定所享有的特权和豁免。
  第四十二条 不享受特权和豁免的人员
  一、身为接受国公民或在接受国永久居住的派遣国公民或在接受国内从事私人有偿职业的领馆工作人员不享有本条约规定的特权和豁免,但第三十五条第三款规定者除外。
  二、身为接受国公民或在接受国永久居住的派遣国公民或在接受国内从事私人有偿职业的领馆工作人员的家属不享有本条约规定的特权和豁免。
  第四十三条 特权和豁免的开始及终止
  一、领馆成员自进入接受国国境前往就任之时起享有本条约所规定的特权和豁免,其已在接受国境内的,自其就任领馆职务时起开始享有。
  二、领馆成员的家属自领馆成员享有特权和豁免之日起,或自本人进入接受国国境之时起,或自其成为领馆成员的家属之时起享有本条约所规定的特权和豁免。
  三、领馆成员的职务如已终止,其本人及其家属的特权和豁免应于其离开接受国国境时或其离境所需的合理期限完结时终止。领馆成员的家属如不再是其家属时,其特权和豁免随即终止,但如该人打算在合理期间内离开接受国,其特权和豁免可延续至其离境时为止。
  四、如某一领馆成员死亡,其家属的特权和豁免应于其离开接受国国境之时或其离境所需合理期限完结时终止。
  第四十四条 特权和豁免的放弃
  一、派遣国可放弃本条约第三十四条和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有关人员所享有的任何一项特权和豁免。但每次放弃应明确表示,并书面通知接受国。
  二、根据本条约规定享有管辖豁免的人员如就本可免受管辖的事项主动起诉,则不得对同本诉直接有关的反诉主张管辖豁免。
  三、在民事或行政诉讼程序上放弃豁免,不得视为对司法判决执行的豁免亦默示放弃。放弃对司法判决执行的豁免须另行书面通知。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