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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领事条约

  五、本条第一款的规定也适用于领事官员的住宅。
  第二十九条 领馆档案不受侵犯
  领馆档案在任何时间和地点均不受侵犯。
  第三十条 通讯自由
  一、接受国应准许并保护领馆为一切公务目的的通讯自由。领馆同派遣国政府、派遣国使馆和派遣国其他领馆进行通讯,可使用一切适当方法,包括明密码电信、外交信使或领事信使、外交邮袋或领事邮袋。但领馆须经接受国许可才能装置和使用无线电发报机。
  二、领馆的来往公文函电等官方邮件不受侵犯。领事邮袋不得开拆或扣压。领事邮袋须附有可资识别的外部标记,并以装载公文、资料和办公用品为限。如接受国主管当局有确凿根据认为邮袋装有上述规定以外的物品时,应请派遣国授权代表一人在该当局面前将邮袋开拆。如此项要求遭到拒绝,应将邮袋退回原发送地点。
  三、领事信使只能是派遣国公民,且不得是在接受国永久居住的派遣国公民。领事信使应持有证明其身份的官方文件。领事信使在接受国境内享有同外交信使相同的权利、便利、特权和豁免。
  四、领事邮袋可委托派遣国航空器的机长或派遣国船舶的船长携带。但该机长或船长应持有载明邮袋件数的官方文件,但不得视为领事信使。经与接受国有关当局商定,领事官员可直接并自由地向机长或船长接交领事邮袋。
  第三十一条 领馆规费和手续费
  一、领馆可在接受国境内收取派遣国的法律规章所规定的领馆办事规费和手续费。
  二、本条第一款所述的规费和手续费的收入及其收据应被免除接受国的一切捐税。
  三、接受国应准许领馆将本条第一款所述规费和手续费的收入汇回派遣国。
  第三十二条 行动自由
  接受国除为其国家安全而禁止或限制进入的区域外,应确保领馆成员及其家属在其境内的行动和旅行自由。
  第三十三条 领事官员人身不得侵犯
  领事官员人身不受侵犯,免受逮捕或拘留。接受国应对领事官员予以适当的尊重,并采取一切适当的措施防止其人身、自由和尊严受到侵犯。
  第三十四条 管辖的豁免
  一、领事官员免受接受国司法或行政机关的管辖,但下列民事诉讼除外:
  (一)未明示以派遣国代表身份所订契约引起的诉讼;
  (二)因交通工具在接受国内造成损害,第三者要求损害赔偿的诉讼;
  (三)在接受国境内的私人不动产的诉讼,但以派遣国代表身份为领馆之用所拥有的不动产不在此列;
  (四)私人继承所涉及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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