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领馆馆长因故不能执行职务或其职位空缺时,派遣国可指派该领馆或驻接受国的其他领馆的一位领事官员或驻接受国使馆的一位外交官员担任代理领馆馆长。派遣国应事先将代理领馆馆长的全名和原职衔通知接受国。
代理领馆馆长享有本条约规定的领馆馆长应享有的权利、便利、特权和豁免。被指派为代理领馆馆长的外交官员继续享有其应享有的外交特权和豁免。
第四条 通知到达和离境
领馆馆长应及时将下列事项书面通知接受国:
(一)领馆成员的全名、职衔和他们的到达、最后离境或职务终止,以及在任职期间他们身份上的变更情况;
(二)领馆成员的家属的全名、国籍和他们的到达和最后离境,以及任何人成为或不再是领馆成员的家属的事实。
第五条 领馆成员的国籍
一、领事官员只能是派遣国公民,且不得是在接受国永久居住的派遣国公民。
二、领馆工作人员应是派遣国公民或接受国公民。
第六条 领馆成员职务的终止
一、领馆成员的职务,有下列情形之一即告终止:
(一)派遣国通知接受国该成员的职务已经终止;
(二)接受国通过外交途径通知派遣国,宣告某一领馆成员为不受欢迎的人。遇此情况,派遣国应召回该成员或终止其在领馆的工作。
二、遇本条第一款(二)项所提及的情况时,接受国无须向派遣国说明理由;如派遣国拒绝履行或不及时履行本条第一款(二)项所规定的义务,接受国有权不再承认其为领馆成员,撤销其领事证书或身份证。
第三章 领事职务
第七条 一般领事职务
一般领事职务包括:
(一)保护派遣国及其公民和法人的权利和利益,并向派遣国公民和法人提供协助;
(二)增进派遣国和接受国之间的经济、贸易、文化、教育、科技和旅游关系的发展,并在其它方面促进两国之间的友好合作关系;
(三)用一切合法手段调查接受国的经济、贸易、文化、教育、科技和旅游等方面的情况,并向派遣国报告;
(四)执行派遣国授权而不为接受国法律规章所禁止或不为接受国所反对的其他职务。
第八条 有关国籍的申请和登记
一、领事官员有权执行下列接受国籍申请和登记的职务:
(一)根据派遣国的法律接受有关国籍问题的申请;
(二)登记派遣国公民;
(三)登记派遣国公民的出生和死亡并接受有关的通知书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