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伊朗伊斯兰共和国政府
一九八六年和一九八七年文化合作执行计划
(签订日期1985年6月29日
生效日期1985年6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伊朗伊斯兰共和国政府,为发展和加强两国文化关系,根据一九八三年九月十四日(伊太阳历一三六二年六月二十三日)签订的文化协定,同意签署两国一九八六年和一九八七年文化合作执行计划,内容如下:
一、文化、艺术
第一条 双方相互举办电影周,介绍本国的电影作品,并邀请对方参加在本国举办的国际电影节。
第二条 双方在电影胶片的保护、保管和安全方面相互提供信息和经验,并进行必要的合作。
第三条 双方互派由三--五人组成的文物保管技术考察组进行考察,为期两周。
第四条 双方交换博物馆文物保管以及艺术、考古和历史方面的信息和出版物。
第五条 双方鼓励在两国公民之间开展旅游。
第六条 双方将为研究互建和扩大使馆文化处进行必要的合作,并为此提供必要的方便。
第七条 双方互派由艺术方面的负责人和专家组成的五人代表团进行访问,为期十五天。
第八条 双方互办一个为期十五天的文化艺术展览。
第九条 双方互办一个儿童绘画艺术展览。
第十条 伊方将派一位艺术家到中国学习雕塑、绘画和装饰艺术,为期一个月。中方派二位研究东方艺术的教授赴伊朗考察十五天。
第十一条 双方为两国图书馆交换相互感兴趣的报刊、图书资料提供必要的方便。
第十二条 双方互派一至三名图书馆管理人员进行访问,为期二至三周。
第十三条 双方互派小型综合艺术团访问。人数及访问时间由双方通过外交途径商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