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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伊朗伊斯兰共和国政府一九八六年和一九八七年文化合作执行计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伊朗伊斯兰共和国政府
 一九八六年和一九八七年文化合作执行计划
 (签订日期1985年6月29日
 生效日期1985年6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伊朗伊斯兰共和国政府,为发展和加强两国文化关系,根据一九八三年九月十四日(伊太阳历一三六二年六月二十三日)签订的文化协定,同意签署两国一九八六年和一九八七年文化合作执行计划,内容如下:

一、文化、艺术

  第一条 双方相互举办电影周,介绍本国的电影作品,并邀请对方参加在本国举办的国际电影节。
  第二条 双方在电影胶片的保护、保管和安全方面相互提供信息和经验,并进行必要的合作。
  第三条 双方互派由三--五人组成的文物保管技术考察组进行考察,为期两周。
  第四条 双方交换博物馆文物保管以及艺术、考古和历史方面的信息和出版物。
  第五条 双方鼓励在两国公民之间开展旅游。
  第六条 双方将为研究互建和扩大使馆文化处进行必要的合作,并为此提供必要的方便。
  第七条 双方互派由艺术方面的负责人和专家组成的五人代表团进行访问,为期十五天。
  第八条 双方互办一个为期十五天的文化艺术展览。
  第九条 双方互办一个儿童绘画艺术展览。
  第十条 伊方将派一位艺术家到中国学习雕塑、绘画和装饰艺术,为期一个月。中方派二位研究东方艺术的教授赴伊朗考察十五天。
  第十一条 双方为两国图书馆交换相互感兴趣的报刊、图书资料提供必要的方便。
  第十二条 双方互派一至三名图书馆管理人员进行访问,为期二至三周。
  第十三条 双方互派小型综合艺术团访问。人数及访问时间由双方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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