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双方鼓励在对方国家举办艺术展览。
第十四条 双方同意不定期地免费交换广播电视节目。
第十五条 双方通过外交途径商定互派广播电视记者组访问。
第十六条 双方经协商派广播电视代表团互访。
第十七条 中伊两国通讯社根据签署的协议,在新闻通讯方面继续进行合作。
三、总则
第十八条 根据本计划派遣团、组和人员以及落实交流项目,所需国际旅费由派遣国负担;接待国负担在其国内的食、宿、交通和紧急医疗费用。
第十九条
1.派出国负担展品运往接待国的往返国际运输费;
2.接待国负担展品在其国内的运输费,并负担举办展览、展品陈列布置和宣传费用;采取安全保卫措施,以保证展品在展出期间的安全。
3.展品运往第三国的运输费,由派出国负担;
4.派出国负担展品的保险费。在展品遗失或损坏的情况下,为便于派出国向保险公司索赔,接待国负责向派出国提供必要的文件,并负担准备文件的必要费用;
5.接待国负担一至二名随展人员在其国内的费用。
第二十条 本计划不排除增加任何旨在加强两国文化和教育合作关系的项目。
第二十一条 本计划第三条和第四条中的奖学金人员的生活待遇,双方将根据各自国家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 本计划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本计划于一九八五年五月三十一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阿拉伯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伊拉克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文化部副部长 高教、科研部次长
吕 志 先 萨布里·拉迪夫·达乌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