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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伊拉克共和国政府一九八五年、一九八六年和一九八七年文化合作执行计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伊拉克共和国政府一九八五年、
 一九八六年和一九八七年文化合作执行计划
 (签订日期1985年5月31日
 生效日期1985年5月3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伊拉克共和国政府,根据一九五九年四月四日在巴格达签订的文化合作协定,为进一步发展两国间的文化关系,一致同意签订一九八五年、一九八六年和一九八七年文化合作执行计划。

一、教育、科研

  第一条 双方互相聘请对方教师到各自大学作短期任教、讲学和研究,具体事宜将另行商定。
  第二条 双方鼓励各自大学与对方大学之间建立直接的校际联系。
  第三条 中方每年向伊方提供六个奖学金金额。
  第四条 伊方向中方提供五个奖学金名额,为期一年。
  第五条 双方交流教育机构发行出版的图书、教材、印刷品、出版物和教育研究材料。
  第六条 双方鼓励参加在对方国家举办的学术会议。
  第七条 中国科学院同意通过两国文化合作途径与伊拉克大学和科学研究委员会进行学术交流,具体项目由双方通讯商定。
  第八条 中国科技大学派代表团(三人)访问伊拉克。伊拉克科学、教育机构派代表团(三人)访问中国。
  第九条 伊拉克科学研究委员会生物科学研究中心愿同中国医学科学院药物研究所在药用植物的研究及其治疗应用方面进行合作,并在研究人员之间交流经验。合作方式另行商定。

二、文化、新闻、艺术

  第十条 双方交换:
  1.图书、印刷品、刊物和出版物;
  2.文化和艺术方面的资料、印刷品;
  3.音乐磁带、唱片、幻灯片和影片。
  第十一条 双方鼓励文化艺术界的专职人员到对方考察文化艺术教育情况。
  第十二条 一九八五年伊拉克派一艺术团访华;一九八六年中国派一艺术团访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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