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土耳其共和国政府一九八五年、
一九八六年和一九八七年文化交流计划
(签订日期1985年2月20日
生效日期1985年2月2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土耳其共和国政府,根据两国友好关系,为进一步发展两国在教育、科学、文化、艺术、新闻、广播、电视和体育领域内的合作,同意签订一九八五年、一九八六年和一九八七年文化交流计划,条文如下:
一、教育与科学
(一)双方鼓励和支持各自的高等院校同对方的对口院校建立学术交流关系。
(二)双方鼓励学者互访。访问的目的、逗留时间和人数通过外交途径确定。
(三)双方鼓励两国历史学家的合作。在本计划期间,双方互派2名历史学家访问对方国家,为期二至三周。双方还可通过外交途径就增加两国历史学家互访时间进行协商。
(四)在本计划期间,双方每年互换5名研究生奖学金生。具体学科另商。
(五)双方通过外交途径交换教育情报、资料、科学出版物和文献。
二、文化与艺术
(六)双方交换文学、艺术和其他方面的出版物,鼓励翻译和出版对方国家作家的主要著作。
(七)双方相互邀请对方国家参加在本国举办的国际图书展览。
(八)双方鼓励交换中国出版的介绍土耳其和土耳其人的书籍和土耳其出版的介绍中国和中国人的书籍。
(九)双方鼓励各自国家的图书馆交换特别是关于双方国家的文明、历史和文学方面的资料、出版物、目录和缩微胶卷。
(十)双方鼓励两国图书馆学专家进行互访。
(十一)在本计划期间:
1.土方在中国举办一个“土耳其现代画、原作及艺术摄影展览”。
2.中方在土耳其举办一个“中国现代画展览”。
(十二)在本计划期间,双方鼓励互办手工艺品展览。
(十三)双方将在民间艺术机构和组织之间互换出版物,进行专家互访。
(十四)双方将在考古、艺术史、手工艺、博物馆学、保护和修复历史古迹方面交流出版物。
(十五)在本计划期间,双方互换2-3名博物馆学、保护和修复历史古迹专家,交流情况和经验,为期二周。
(十六)双方鼓励本国的专家和科学家参加在对方国家召开的考古和博物馆方面的国际会议,提交论文或作为观察员列席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