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医疗队人员进口个人用品,将按津方现行的对聘用外籍人员的统一规定办理。
第七条 中国医疗队人员(不包括司机)享有中方和津方规定的节假日,每工作期满十二个月享有一个月的带薪休假;在工作期满二十四个月后,他们一并回国补休两个月,这两个月休假期间的工资,由津方按附件二的规定支付。
中国医疗队人员在津巴布韦工作期间享有十二天的年度假。
第八条 中国医疗队人员在津巴布韦期间,如因工伤或车祸等原因造成丧失部分或全部工作能力或死亡时,津方将按照津巴布韦现行的法律和条例规定,负担由此发生的有关费用和给死者家属任何其他利益。
中国医疗队人员在履行任何公务中造成了人员死伤或财产的毁坏,除非是蓄意渎职或明显的过失所致,津方将使他们免负任何责任,免于被起诉、被提出要求、免于支付损害赔偿金、诉讼费等。如果津方不得不处理这类申诉时,津方有权行使和实施中国医疗队可以享有的各种辩护或权利,如抵销、反诉、保险、受赔偿、补偿或保证等权利。
第九条 津方将负责为中国医疗队人员办理专业注册,中国医疗队人员向津政府交纳注册费。
第十条 本议定书如有未尽事宜或在执行中发生异议,应由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第十一条 本议定书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中国医疗队工作期满之日止。如津方要求延长,应在期满前六个月提出,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另签议定书。
本议定书于一九八三年十二月二十日在哈拉雷市签订,共两份,双方各执一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津巴布韦共和国政府代表
褚 启 元 孔比莱·坎盖
(签字) (签字)
附件一: 中国医疗队人员组成
一、专家:
外 科 二人
内 科 一人
妇产科 一人
麻醉科 一人
眼 科 一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