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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津巴布韦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津巴布韦工作的议定书

  中国医疗队人员进口个人用品,将按津方现行的对聘用外籍人员的统一规定办理。
  第七条 中国医疗队人员(不包括司机)享有中方和津方规定的节假日,每工作期满十二个月享有一个月的带薪休假;在工作期满二十四个月后,他们一并回国补休两个月,这两个月休假期间的工资,由津方按附件二的规定支付。
  中国医疗队人员在津巴布韦工作期间享有十二天的年度假。
  第八条 中国医疗队人员在津巴布韦期间,如因工伤或车祸等原因造成丧失部分或全部工作能力或死亡时,津方将按照津巴布韦现行的法律和条例规定,负担由此发生的有关费用和给死者家属任何其他利益。
  中国医疗队人员在履行任何公务中造成了人员死伤或财产的毁坏,除非是蓄意渎职或明显的过失所致,津方将使他们免负任何责任,免于被起诉、被提出要求、免于支付损害赔偿金、诉讼费等。如果津方不得不处理这类申诉时,津方有权行使和实施中国医疗队可以享有的各种辩护或权利,如抵销、反诉、保险、受赔偿、补偿或保证等权利。
  第九条 津方将负责为中国医疗队人员办理专业注册,中国医疗队人员向津政府交纳注册费。
  第十条 本议定书如有未尽事宜或在执行中发生异议,应由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第十一条 本议定书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中国医疗队工作期满之日止。如津方要求延长,应在期满前六个月提出,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另签议定书。
  本议定书于一九八三年十二月二十日在哈拉雷市签订,共两份,双方各执一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津巴布韦共和国政府代表
     褚 启 元            孔比莱·坎盖
      (签字)             (签字)

附件一:        中国医疗队人员组成

  一、专家:
      外 科 二人
      内 科 一人
      妇产科 一人
      麻醉科 一人
      眼 科 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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