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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冈比亚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冈比亚工作的议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冈比亚共和国政府
 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冈比亚工作的议定书
 (签订日期1983年6月8日
 生效日期1983年10月3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冈比亚共和国政府,为了发展两国卫生事业的友好合作关系,经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应冈比亚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冈方)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中方)同意派遣由二十五人组成的医疗队(包括译员、厨师、司机)赴冈比亚工作。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队(以下简称中国医疗队)的任务是与冈比亚医务人员密切合作,协助开展医疗工作,并通过医疗实践交流经验,相互学习。
  第三条 中国医疗队总部设在班桑医院,并对卡兰塔巴、法拉菲尼和考乌卫生中心分别派出医疗小组进行一般医疗工作。
  第四条 中国医疗队工作所需的医疗设备、器械、药品、医用敷料和化学试剂由冈方供应。但冈方财政有困难,中方同意供应部分药品和器械,所需费用,经冈方确认后,由中方开出帐单一式四份,通过中国银行和冈比亚中央银行在中冈两国政府一九七五年二月二日签订的《经济技术合作协定》贷款中结算。药品和器械由中国医疗队保管使用。
  第五条 中方提供中国医疗队使用的生活用品及部分药品和器械,由中方负责运至班珠尔港,冈方负责办理报关及提取手续。
  第六条 中国医疗队人员赴冈比亚的旅费由中方负担。他们回国的旅费及在冈比亚工作期间的住房(包括必要的家具、卧具、水、电)、交通(包括交通工具及其维修、油料)和生活费(队长和主任医师每人每月七百达拉西;其他医师、医务人员和翻译每人每月六百达拉西;司机和厨师每人每月四百达拉西)、旅差费由冈方负担。
  中国医疗队人员的生活费由冈方按月拨付给中国驻冈比亚共和国大使馆经济参赞处。如遇到冈比亚物价变动超过百分之十时,中、冈双方将进行协商,对原定费用标准做相应调整,并换文确认。
  第七条 中国医疗队人员在冈比亚工作期间,冈方免除他们应缴纳的直接税款,并为他们提供开展工作的便利条件。
  第八条 中国医疗队人员享有中方和冈方规定的假日。中国医疗队员每工作二十二个月享受二个月的休假。休假期间的生活费按本议定书第六条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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