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科威特国政府
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科威特国工作的年度议定书
(签订日期1983年1月4日
生效日期1983年1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科威特国政府,为了发展两国卫生事业的友好合作关系,经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应科威特国政府(以下简称科方)邀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中方)同意派遣由九人组成的医疗队(包括译员、厨师等)赴科威特国进行工作。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队(以下简称中国医疗队)的任务是用中医针灸治疗病人并向科方医务人员传授针灸技术。在条件成熟时也可举办针灸训练班,训练班用房和设备由科方提供,教材、教具(如针灸模型、挂图等)由中方解决。训练班结业时由科威特卫生部向学员颁发结业证书。
第三条 中国医疗队具体工作地点是科威特的胸科医院。
第四条 中国医疗队工作所需的医疗设备、器械、药品、医用敷料由科方供应。科方没有的中成药、针灸器械由中方提供,其价款由科方支付,由中国医疗队保管使用。
第五条 中方提供中国医疗队使用的药品和其他物品(包括生活用品)由中方负责运至科威特港,科方负责报关、提取手续和在科威特境内的运输,并支付各种税款和费用。
第六条 中国医疗队人员赴科威特国工作的往返旅费及在科威特国工作期间的伙食、住房(包括必要的家具、卧具、水电)、交通(包括交通用具及其维修、油料、司机)和生活费(每人每月三百科威特第纳尔)、办公费、出差费、医疗费由科方负担。中国医疗队人员的生活费由科方按月拨付给中国医疗队。
第七条 中国医疗队人员在科威特国工作期间,科方免除他们应缴纳的直接税款,并为他们提供开展工作的便利条件。
第八条 中国医疗队人员享有中方和科方规定的假日。每工作期满十一个月享有一个月的休假,休假期间的往返旅费和生活费标准按上述第六条规定办理。如因工作需要,不能在当年休假,可保留在下年度补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