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加拿大政府关于发展合作的总协定
(签订日期1983年10月5日
生效日期1983年10月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称中国政府)和加拿大政府,为了加强两国和两国人民之间业已存在的友好关系,本着按照中国政府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目标,以促进两国间发展合作的愿望,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中国政府和加拿大政府将共同制订促进两国间发展合作的规划,其内容包括以下一项或几项:
(一)委派加拿大顾问和专家到中国执行长期或短期的合作任务;
(二)为中国公民在加拿大、中国或第三国进行考察和专业训练提供奖学金;
(三)为有效实施中国的发展项目,提供所需的设备、材料、物资和服务;
(四)实施旨在促进中国经济和社会发展而设计的考察和项目;
(五)发展和促进中国的同加拿大的机构、公司和人员之间的业务关系;
(六)双方同意的任何其它合作和援助形式。
第二条 为执行本协定第一条中所述的发展合作规划,加拿大政府指定加拿大国际发展署为其协调机构;中国政府指定对外经济贸易部为其协调机构。
第三条
一、为实施本协定,中国政府和加拿大政府可签订涉及第一条所述的一项或几项内容的各个具体项目的补充协议或贷款协定。项目的补充协议应规定对项目的共同设想,阐明项目的目的、中国政府和加拿大政府的义务以及有关单位的职责和在项目管理中的地位以及双方同意的其它事项。
二、除另有规定外,有关加拿大政府的赠款或投入的补充协议应视为行政安排。
三、贷款协定应是缔约双方的正式协定,并具有法律约束力。
四、补充协议和贷款协定应明文规定是同本协定相关联的。
五、根据本协定第一条第五款的精神,中国政府和加拿大政府将促进两国的机构、公司或人员之间协商和签署有关发展合作具体项目的协定或协议。这些协定或协议应经中国政府和加拿大政府的批准并作为本协定的补充协议。
第四条 对任何一个根据某补充协议或贷款协定确立的具体项目,如无其它规定,加拿大政府应承担本协定附件一中所规定的义务;中国政府应承担本协定附件二中所规定的义务。该附件一和附件二是本协定的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