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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比利时王国合作发展议定书

  第九条 比利时政府可以在服务期间的任何时候,经同中国政府协商后,正式通知中国政府和当事“人员”,终止该“人员”的服务。
  该“人员”在接到正式通知两个月之后即停止活动,除非两国政府商定另一终止其服务的日期。其服务自比利时政府为其确定的返抵比利时之日起终止。
  第十条 “人员”本人如欲终止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服务,必须同时向中国政府和比利时政府正式提出预先申请,并经两国政府批准,才能终止其服务。
  该“人员”在批准所规定的日期停止活动,其服务自比利时政府为其确定的返抵比利时之日起终止。
  第十一条 本议定书第八、第九和第十条规定的正式通知必须用有回执的挂号信发出或面交给当事“人员”并由收件人签字。规定的期限自回执或递送文件签收日算起。

工作周与假期

  第十二条 
  一、“人员”每周工作时数与从事类似职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的现行每周工作时数一致。
  二、休假期限由两国政府共同商定。

第四节 费用

  第十三条 除可能签订的特殊协议另作规定外,比利时政府根据其现行法律和规章,全权保证“人员”享受由比利时财政部承担的、按其级别应得的全部保障和优待。

旅费及行李运费

  第十四条 比利时政府在现行“人员”条例规定的范围内,负担服务期超过六个月的“人员”及其家属由比利时到达中国工作地点及由该地返回比利时的旅费。
  比利时政府依据上述条例规定的范围,负担上款所述人员旅行时的行李运费。
  第十五条 中国政府负担由中国主管当局决定的“人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或国外出差时的一切旅、差费用。

住房

  第十六条 中国政府在“人员”及其家属到达中国之后,按照“人员”的家庭情况,在其获得批准履行服务期间,为他们提供一套带家具的合适住房。房租按合作发展的外国专家的通例确定,由“人员”或比利时政府支付。

医疗

  第十七条 中国政府保证“人员”及其家属在其获得批准履行服务期间得到药品及其它生物制品、医疗、产科、牙科治疗以及住院待遇,包括在中国医院间转院。上述全部费用由比方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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