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突尼斯共和国经济、
贸易和技术混合委员会的协定
(签订日期1983年12月5日
生效日期1982年12月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突尼斯共和国政府,为了进一步促进两国之间的友好关系和在平等互利基础上加强经济、贸易和技术领域内的合作,特签订本协定,条文如下:
第一条 缔约双方同意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突尼斯共和国经济、贸易和技术合作混合委员会。
第二条 混合委员会的任务是:
(一)研究双方在经济、贸易和技术领域内扩大合作的方法和途径,并提出旨在加强和促进两国经济、贸易和技术合作的建议。
(二)协商草拟和签署双方在经济、贸易和技术合作领域中认为需要签署的协议。
(三)检查这些协议的执行情况,研究解决执行中可能产生的困难。
第三条 混合委员会会议每两年一次将在双方认为必要时轮流在北京和突尼斯举行。参加混合委员会会议的代表团由各自政府指定的代表率领。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贸易部和突尼斯共和国的有关部分别执行本协定。
第五条 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五年。如在期满前六个月,任何一方未以书面通知另一面要求终止本协定,则本协定的有效期将自动延长五年。
本协定于一九八三年十二月五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法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