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卢旺达共和国政府
关于成立经济技术贸易合作混合委员会的协定
(签订日期1983年5月11日
生效日期1983年5月1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卢旺达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双方),为进一步加强两国之间的友好合作,发展经济贸易关系,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缔约双方同意成立一个经济技术贸易合作混合委员会。
第二条 混合委员会的任务是:
1.寻求发展缔约双方之间经济贸易和技术合作关系的途径和方法。
2.研究和解决在本条第一款所述各方面合作中可能产生的问题。
第三条 混合委员会的双方主席,由两国政府分别指定。混合委员会举行会议时,由双方主席轮流主持,并由双方专家参加。
第四条 混合委员会在必要和双方同意时,轮流在北京和基加利举行会议。会议日期和议题由双方通过外交途径确定。
第五条 本协定有效期为五年。在协定期满六个月前,缔约任何一方如未以书面通知另一方终止本协定,则本协定将自动延长五年。
第六条 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