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yetiola destructor Say〕
15.谷象 Calandra granaria L.
16.谷斑皮蠹 Trogoderma granarium Everts
17.四纹豆象 Callosobruchus maculatus
(Fabricius)
18.甘薯象虫 Cylas formicarius(Fabricius)
19.毒麦 Lolium temulentum L.
20.地中海实蝇 Ceratitis capitata wied.
为防止两国新的危险病虫、杂草的传播,经双方协商同意可及时补充检疫性病虫、杂草。
第三条 缔约双方保证不将带有本协定第二条所规定的植物检疫性病虫、杂草经输出商品、旅客携带和国际邮包等途径传入对方领土。
为此,缔约双方对输出的种子、苗木、谷物、豆类、薯类、水果类、棉花、纤维等和其他可能传带检疫对象的其他物品应进行周密的检疫检查,并且由输出国植物检疫机关出具检疫证,证明不带有感染本协定第二条所规定的植物检疫性病虫、杂草。输出品的包装材料可以使用苔藓、刨花、木屑或类似材料;避免使用藁杆、叶子和农林作物的其他组成部分包装输出品,如必须使用时,应采取彻底的检疫措施,并由输出国植物检疫机关出具检疫证或无害处理单。输出的苗木、繁殖材料等不得带有土壤。
第四条 缔约双方为防止从第三国把本协定第二条所规定的植物检疫性病虫、杂草传入本国或过境时传入对方领土,应各自制定条例,规定第三国植物性货物的输入或过境的检疫要求、运输工具所必须具备的检疫条件和处理办法。
第五条 缔约双方应各自在本国边境口岸和必要的地区内设立植物检疫机构,对两国之间的一切输入、输出的植物性物品必须经过该检疫机关的检查,并由输出国植物检疫机关出具检疫证。如果发现检疫性病虫、杂草,应经过消毒等检疫处理后放行;借道或过境运输的植物性物品,应附输出国检疫证书,检疫机关检查车箱外表,如货物在入境时需卸车的,检查货物包装外表,如发现检疫性病虫需进行外表消毒等检疫处理以后放行。未经消毒处理或尚无消毒处理方法的不得出入境。
第六条 缔约一方在向另一方提出购置防治农作物的病虫、杂草和进行检疫所需要的器材、机器、农药、防疫工具和其他器材时,另一方应予以协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