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莫桑比克人民共和国政府
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莫桑比克工作的议定书
(签订日期1981年4月3日
生效日期1981年4月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莫桑比克人民共和国政府,为了发展两国卫生事业的合作关系,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应莫桑比克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莫方)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中方)同意派遣由十九人组成的医疗队(包括译员、厨师等)赴莫桑比克工作。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队(以下简称中国医疗队)的任务是与莫桑比克医务人员密切合作,协助开展医疗工作(不包括法医工作),并通过医疗实践交流经验,相互学习。
第三条 中国医疗队工作地点是马普托市医院和彭巴医院。
第四条 莫方提供中国医疗队工作所需要的医疗设备、器械、药品、敷料和化学试剂。
第五条 莫方负责办理中国医疗队自用的生活用品的报关和提取手续。
第六条 中国医疗队的待遇如下:
1.中国医生前往莫桑比克和他们从莫桑比克返回中国的旅费由莫方直接支付。
2.译员和厨师从中国赴莫桑比克的旅费由中方直接支付。
他们从莫桑比克返回中国的旅费由莫方直接支付。
3.中国医疗队医生在莫桑比克工作期间的每月工资由莫方负担。
译员和厨师的每月工资由中方负担。
中国医疗队医生的月工资标准见本议定书附件。从本议定书签字之日起,该标准如遇到莫桑比克物价变动超过百分之十时,经中、莫双方协商,予以调整,并换文确认。
4.莫方将中国医疗队医生的工资按月拨给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莫桑比克人民共和国大使馆经济参赞处。中国医疗队医生有权按月把月工资中的20%可兑换货币汇回中国。
5.莫方为中国医疗队提供合适的、配有家具、卧具、炊具和餐具的住房,并免费提供使用水、电。
6.莫方负责提供中国医疗队工作所需的交通工具和尽可能提供其他方面的用车。
莫方负责支付中国医疗队人员的旅差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