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国社会科学院和德意志研究联合会科学合作协议

  中国教育部和德意志研究联合会同时签订一项协议。
  这些协议将为缔约诸方在必要情况下进行交叉合作提供方便。
  第七条 协议双方对所有涉及本协议执行的问题将通过交换信件或经由各自使馆的有关部门或直接处理。每隔三年,如有需要可少于三年,双方通过交换代表团讨论双方合作的现状及发展情况,并确定今后发展的规模。
  第八条 执行本协议的实际问题和有关财务的原则规定按另订的附件处理。
  第九条 本协议有效期为六年。期满后,如果没有任何一方提出废止,即自动延长。废约应在六个月前通知对方。正在进行中的项目在解约情况下仍继续进行完。
  本协议于一九八一年十一月五日在波恩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德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本协议自签字并得到双方权力机关正式核准之日起生效。

  中国社会科学院             德意志研究联合会
  副院长:宦 乡           主 席:欧根·赛博尔德
                   秘书长:卡尔·海因茨·席尔
    (签字)                (签字)


      中国社会科学院和德意志研究联合会科学合作协议附件

  一、为执行本协议第一条第二至四款所述的科学活动,双方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商定交换科学工作者人数和考察期限及合作方式。
  二、根据协议第二条和第三条提出的项目申请书应包括下列内容:适于评议的项目说明,一份带有关于访问要求、期限和具体日期的详细工作计划以及参加人员及其学术资历的必要说明(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学位、所属研究所、懂何种语言)。
  三、项目申请书应尽早提出,通常应于项目开始执行前六个月提出。
  四、根据协议第二条,双方应尽快将申请项目的决定情况通知对方。每一合作项目的执行,需经双方同意。如果某一项目要有语言先决条件和必要的支持,将由双方参与者另行商定。
  五、根据第一条第三款进行的访问,派遣方原则上不应迟于访问开始前三个月将派遣计划及有关说明通知对方。接待方最迟应于所提出访问时间的前两个月通知能否接待的意见。科学工作者抵达的具体日期应于抵达的一个月前通知对方。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