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项目目标说明;
(三)两国政府对项目的投入内容,包括:
1.经费投入;
2.材料、服务和设备;
3.招聘澳大利亚专家的人数及专业;
4.年度预算概算。
(四)项目执行进度表;
(五)项目审评安排。
二、双方协调机构可对每个项目的计划进行修改和补充。
第六条 项目协调委员会
一、每个项目设立一个项目协调联合委员会,负责:
(一)审查进度并向两国政府报告;
(二)向两国政府提出对项目进行必要变动的建议,包括预算和今后发展;
(三)执行双方协调机构在其协议中可能规定的其它职能。
二、每个项目协调委员会的主席,将由中方协调机构任命;委员会的成员由中方协调机构和澳大利亚协调机构指定。
三、除双方协调机构另有安排外,项目协调委员会每年至少在双方同意的时间和地点召开两次会议。
第七条 评价
每个项目的进度评价可按两国政府安排的时间进行,并由两国政府指定的联合评价组承担。
第八条 人员
根据本协定招聘所需澳方人员执行澳方承担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将对此类人员:
一、工资和津贴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本人和家属第一次入境时向海关申报进口的自用物品及搬家物品免征关税和工商统一税;
三、协助办理上述第二项下物品的报关手续;
四、给予其它援助国或组织的人员享受的一切权利;
五、迅速签发本人及其家属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执行工作任务所需的一切文件。
第九条 澳方项目物资
一、对于构成澳大利亚投入的材料和设备(称为“澳方项目物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将负责:
(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税法规定办理一切清关手续,包括缴纳关税和其它税款;
(二)为便于这些物资的运转,在距离项目现场最近的港口提供适当的海关、装卸和仓库设施;
(三)提供运输工具,以便迅速将物资运至项目现场。
二、澳方项目物资只能用于本项目,未经澳方协调机构同意不得转作他用。
第十条 为项目提供便利